《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近日正式施行。《决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市域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决定》提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严格保护生态资源,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决定》明确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海岸侵蚀等区域;其他经评估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
《决定》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仅允许个别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根据《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与修复,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按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整治修复。